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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不足蛇吞象 职务侵占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2-04-05 16:08:25


    当今社会经济繁荣,人们的物质生活丰富,而有些人由于贪慕虚荣、迷失在物质欲望的深渊里,最终陷入牢狱之灾。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扶沟县某信用社西街储蓄所出纳员。

    (一)2001年3月12日,徐某将储户万油锤存入该社的一年定期存款二笔各5万元私自挂失,于2001年4月2日取出用于自己炒股。

    (二)2001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将储户伍某以##的户名存入该社的定期存款一笔20.5万元,以存折丢失为由,伪造##的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私自办理了挂失手续,于2001年5月28日将款取出,又用于自己炒股。

    (三)2002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某以揽储为由,吸收储户刘某定期存款30万元,私自开具30万定期存单给刘某,入单位底账1万元,余款用于自己炒股。2002年9月7日,又通过挂失方法,将1万元款取出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企业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60万余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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