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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冲动因小失大 赔损失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04-05 16:05:21


    区区菜价惹纷争,因小失大进牢营,积极赔偿来平衡,如实认罪获缓刑。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2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扶沟县崔桥镇崔桥街菜市场买辣椒时,因菜价与卖菜人杨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撕打,被告人李某从杨某某的菜摊上拿个秤锤砸杨某某,杨某某用右手挡时大拇指被砸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杨某某医疗费3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处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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