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如果把其添加到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食用含有其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扶沟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往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案件。
被告人文某在明知不允许在饲养的动物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却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使自己喂养的猪瘦肉多、多卖钱。在其自家饲养的百十头猪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进行喂食,并将该猪销售到社会中。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明知“瘦肉精”为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于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