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怨恨他人给父亲介绍对象破坏了其父母的感情,居然头脑一热,将他人的三轮车偷藏起来,岂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6日12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到吕潭乡翟营村翟某某家给人说媒,将所骑的北京现代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放在某某家的代销店门前。被告人翟某因怨恨被害人杨某给其父亲介绍第三者,破坏其父母的感情。将该电动三轮车偷藏于翟营村东边玉米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9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翟某当庭自愿认罪,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已退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