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零后女孩张某打工期间与四川人阎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后,因家中出现事故,回到家乡后又与左某某登记结婚,视婚姻为儿戏,张某构成重婚触犯刑律悔之莫及。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四川省梓潼县卧龙镇与该镇村民阎某某登记结婚。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未与阎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扶沟县汴岗镇方口行政村村民左某某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阎某某经扶沟县人民法院调解于2011年12月5日离婚。被告人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5万元。被害人阎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重婚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够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张某已与阎某某调解离婚,被害人亦表示谅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可对其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