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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09-07-08 11:08:49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二、严禁接受当事人钱物或接受当事人吃请;

    三、严禁有案该立不立、故意拖延办案和消极不作为;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过问职务外案件或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五、严禁给业务部门下达收费指标,严禁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开庭期间着便装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七、严禁上班期间从事业外活动;

    八、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九、严禁工作日中午喝酒;

    十、严禁警车在饭店、娱乐等场所停放,严禁公车私用。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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