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购买别人的树木合情合法,但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同样触犯了刑律,依法应受到处罚。近日,扶沟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陈某滥伐林木一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扶沟县江村镇坡孙行政村村西购买了孙某的杨树150余株。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实施采伐作业,共伐倒树木98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立木蓄积为19.993立方米。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到扶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树木19.993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够积极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