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妨害公务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某因朋友逗狗被咬,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公安局民警到现场时处理时,又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致国家工作人员轻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酒后与其朋友一起,在扶沟县城南关见到刘某某的儿子刘小某带着自家的小狗。马某某的朋友上前逗狗时被咬,马某某与其朋友一起到刘某某家中要求赔偿,马某某大吵大骂,刘某某报警。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谢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马某某不听劝阻,仍吵骂。张某某、谢某某拉马某某上警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马某某不从,甩胳膊奋力反抗,致使张某某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情程度为轻伤。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受害人22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