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廉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非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
扶沟县陈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合伙做大蒜生意而产生经济纠纷,陈某某多次向许某某要账未果。2011年2月19日陈某某的亲戚王某某伙同韩某某等人商议去杞县将许某某带回扶沟县要账,到杞县后,将许某某拉到面包车上带至扶沟县,辗转关押至练寺镇一村院中、鸿昌宾馆209房。2011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廉某某在家中被人喊出到扶沟县鸿昌宾馆负责看人,并给被告人廉某某200元作为报酬。之后被告人廉某某等人将许某某转移至南关汽车修理厂、扶沟县练寺镇一村院落中,至2月23日中午许某某家人汇款40万元后予以释放。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廉某某向扶沟县公安局投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为帮他人索要债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