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旋耕机到扶沟县包屯镇盐厂行政村烧盆刘村东地旋地,经过受害人李某某家地头碰伤了受害人李某某家的杨树,此时受害人李某某正在地里掰玉米,听到响声从地里出来,拦住被告人王某某的车不让王某某走,双方因赔偿之事发生争执,李某某坐到旋耕耙上不让被告人王某某走,被告人王某某将李某某从耙上拽倒在地上,并朝李某某身上跺一脚,受害人李某某从地上起来又坐到车上,后被告人王某某喊来吕某某、马某某进行调解,因受害人李某某的手当时流血,经过调解,当场给受害人李某某500元。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受害人李某某损失2万元,并向李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经鉴定,受害人李某某左侧第9-12肋骨骨折,属轻伤。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