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决的盗窃、诈骗罪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上午8时,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在扶沟县检察院南面三环路上,强行拦住骑自行车去某初中上学的学生张某,将其拉到路南边沟里,李某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张某并抢走现金95元。后二人将劫得赃款挥霍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当庭退缴赃款9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诈骗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采取威胁手段劫取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