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壮英雄胆,但如果借酒闹事,借酒冲动伤人,触犯刑律,则赔了钱财又受刑,后悔莫及。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高某在本村村民刘某家与位某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被告人高某用铁叉将位某的前额等部位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鉴定,位某前额部挫裂伤创口累计长达5.3cm,属轻伤。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某与位某调解协议,被告人高某赔偿位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