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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拾玉米搭条命 主动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2-03-22 15:34:02


    生命无价,但被害人赵某仅仅为拾取别人收获后遗留在地里的玉米棒,不顾生命危险,坐在地里两家边界处等待,结果被拖拉机轧伤,命丧黄泉。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系泛区农场丰源示范场职工。2011年10月4日下午16时,被告人王某驾驶 “东方红750型”拖拉机帮其妹夫张某收玉米。被告人在开车收玉米时发现被害人赵某在玉米地里,便告知他等玉米收完后再来拾玉米,并劝他离开现场。被害人赵某答应离开,却未听从劝阻离开,反而坐在张某及相邻的王某两家的地墒沟间,后被告人开拖拉机在碾压地墒沟间的玉米杆时,由于观察不周,疏忽大意,将在地墒沟里的被害人赵某轧死。被告人王某感到车行异常,即停车,发现碾压住了被害人赵某,忙对被害人赵某施救,并主动将情况打电话报告给该场政法书记邵某,后按照邵某的安排,在指定地点等候公安干警到场处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等费用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开农用车碾压地里的玉米杆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将情况报告给场领导,要求报警,并在场领导指定的地点等候公安干警到来,属自首。由于被害人未听劝阻离开作业现场,却坐在有玉米杆遮挡的地墒沟里,对案发有一定责任,故被告人王某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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