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时对房屋租金约定不明确,双方各执一词,经法官现场走访并耐心做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6500元,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0年1月17日,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其位于扶沟县商业广场的门面房一间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双方约定被告一次性向原告交纳两年的房屋租金38000元,两年后的房屋租金价格随行就市。合同签订原、被告双方均已按合同履行, 2012年1月,被告交纳的两年房屋租金到期,原告向被告催要房屋租金时,被告以其所租用房屋左右邻居的房租均已减少为由,要求原告减少房屋租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就房租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原、被告双方均拿出附近不同的租房合同,对房屋租金说法不一,各执己见、不愿让步,且双方态度强硬、言辞激烈,使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看到这种情况,办案法官决定把调解工作暂缓一下,让双方先冷静下来考虑考虑。为了查清房屋租金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利用星期天的时间,到诉争房屋附近对租房户进行调查询问,原来此处的房屋因位置不同房租也各有不同,不过通过询问,法官心里对房屋租金的情况有了数。再次调解时,法官向双方讲明了诉争房屋附近房租的大致情况,并针对原告房屋的位置为双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房租建议,经过法官苦口婆心地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原告感激地说:“我要了几个月弄了一肚子气也没到手的房租,没想到在城郊法庭不到一个半个月就解决了,太谢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