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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补贴去行贿 领了罚金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2-03-22 15:21:28


    不义之财不可取,为了私利违法犯罪,落得公司受罚、个人获刑,真是得不偿失,公司法人一定要引以为戒,切莫步其后尘。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对单位行贿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种子公司犯向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向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向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申请成立了某种子公司,从事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并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为该公司业务员。2008年,该种子公司在向某县十八个乡镇供应良种补贴项目中标品种周麦18等小麦良种期间,未足额供种,为了谋取足额供种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被告人李某预谋后,由李某代表该公司对十八个乡镇政府行贿共计1641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种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被告人杨某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为该公司业务员,为取得足额供种证明,获取国家财政补贴,向国家机关行贿,其行为构成了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某、李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李某当庭认罪态度尚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判处缓刑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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