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计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武某、姚某、刘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武某、姚某、刘某在扶沟县韭园镇政府东某网吧门口,偷走失主周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五羊WY48Q-3型两轮摩托车。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1578.5元。2011年11月19日被盗摩托车退还被害人周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姚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姚某、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武某、姚某、刘某当庭自愿认罪,盗窃的摩托车已退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