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医患纠纷困扰着患者与医疗机构,依法定程序解决是处理该类纠纷最终途径。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做出医疗鉴定后,依法做出判决,判决扶沟县某医院赔偿患者李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30696.49元的70%,计款21487.54元。
2010年8月16日,原告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扶沟县某医院就诊,经熟人介绍,在被告处进行碎石手术,被告给原告出具病历卡一份,经诊断原告:1、右输尿管结石,2、右肾结石。被告并给原告一份主治大夫的名片。2010年8月23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进行碎石手术,之后,原告病情并未好转。医生建议原告到外地检查治疗。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到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原告病情为:1、右肾多发结石并积水,2、右肾下极占位。原告住院27天,花医疗费25971.56元。原告在住院间进行“右肾盂切开术+右肾活检”,原告的检查与诊断报告显示原告的(右肾)肾结构破坏严重,肾小球大部分纤维玻璃样变,肾小管内可见蛋白管型,肾间质小动脉壁增厚硬化,间质内有大量淋巴细胞为主的炎细胞,血管扩张充血。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其它辅助治疗,2、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多饮水,3、定期复查,不适时随诊,4、一个半月后返院拨除d-j管。2010年11月3日,原告根据医嘱再次到郑大一附院住院进行“输尿管镜下d-j管拨除手术”。住院3天,花医疗费2216.93元。出院诊断为:右肾脓肿术后。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搞感染治疗,2、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多饮水,3、定期复查,不适时随诊。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其于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先后在扶沟县江村卫生院治疗病情,分别花医疗费289元和387元。依据原告的申请,扶沟法院委托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在郑大一附院治疗的病情与被告碎石诊疗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扶沟县大众医院碎石中心体外碎石诊疗行为与原告郑大一附院病情治疗有因果关系。原告花鉴定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被告处进行碎石手术,经鉴定被告的碎石诊疗行为与原告之后的郑大一附院的病情治疗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在郑大一附院进行的右肾盂切开取石术+右肾活检及输尿管镜下d-j管拨除术”与原告自身肾结石也有一定的关系,故对其损失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否认其为原告进行肾结石碎石手术,但不提交病历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的在江村卫生院的医疗费656元因未加盖公章,及无相应诊断证明来印证与本案诉争的损害有无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该诉请未予支持。扶沟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