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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不义必自毙 迟早发现都领刑

  发布时间:2012-03-21 10:40:51


    多次行窃,屡教不改,暂时隐瞒,一旦暴露,终将获刑。2012年3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漏罪引起的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涛(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决的盗窃、诈骗罪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刚成年不久的张华,平日里游手好闲、偷鸡摸狗、寻衅滋事,经父母等多方教育仍不知悔改,2009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此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张华于2009年5月3日上午8时,伙同李某某在扶沟县检察院南面三环路上,强行拦住骑自行车去南园初中上学的学生张某某,将其拉到路南边沟里,李某某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并抢走现金95元。后二人将劫得赃款挥霍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涛(化名)当庭退缴赃款95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采取威胁手段劫取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涛(化名)伙同他人抢劫,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涛(化名)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涛(化名)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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