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做门窗生意认识,经常来往,用张某某的金燕卡取过钱,记住了密码。201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张某某家卧室的电脑桌上偷走张某某的金燕卡,当日使用该卡在扶沟县城北关信用联社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3000元,1月18日在郑州支取现金2000元。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8月31日退赔张某某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