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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气盛讲义气 触犯刑律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2-03-16 17:44:48


    年轻人爱讲江湖义气,不问青红皂白,朋友一个电话就随意出手帮忙,结果触犯法律后悔莫及。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十个月。

    扶沟县汴岗镇李某与扶沟县城郊乡王某于2009年11月18日离婚。2011年11月13日下午,李某在扶沟县卫生指导站住院需要合作医疗本, 李某给王某打电话要医疗本,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李某把此事告诉了其弟弟李甲,李甲答应晚上去找王某要医疗本。当天晚上九时许,李甲开车到王某经营的位于农牧场的内衣店,与王某及其妻许某发生口角,许某打电话叫来了其叔即被害人许丙,期间李甲看到许丙到场后打了一个电话,随即给被告人王甲打电话,称在农牧场有人找事,让王甲与王乙、王丙开车去农牧场,王乙随即给孙某打电话让他去农牧场,四被告人到达内衣店后,李甲称是许丙想打他,许丙遂向外跑,被告人孙某、王甲、王乙撵上许丙进行殴打,三人将被害人许丙带回后,被告人王丙又用棍打许丙的腿部。当四被告人事后知道双方是因为医疗本发生纠纷时离开。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许丙属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许某、王某及被害人许丙与李甲及被告人孙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孙某、李甲共赔偿王某、许某、许丙经济损失9000元,许某、王某、许丙不再追究孙某、李甲的法律责任。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王乙、王丙、王甲到扶沟县公安局农牧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孙某、王丙在接到李甲的电话后不问事由,不加劝阻,对被害人许丙随意进行欧打,致使被害人许丙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犯罪后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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