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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财骗取婚姻 领刑罚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12-03-16 17:42:22


    婚姻大事非儿戏,有的妇女却不知洁身自好,为钱财骗取婚姻,触犯刑律丢人又破财,后悔不迭。扶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诈骗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7月,被告人付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住址与被害人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称欲与王某某结婚。在交往期间,被告人付某以要彩礼为由,索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6000余元,用于偿还欠账。后被告人付某在王某某家短暂居住后离开,与王某某失去联系。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付某被警方抓获,并将赃款6000元退给被害人王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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