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醉酒骑摩托车而引发的危险驾驶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郭某某、李某、郭某某在白潭镇西孙饭店吃饭时喝了啤酒。酒后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骑自家的两轮摩托车带郭某某去小岗杨送李某,李某也骑的摩托车。返回途中沿小岗杨至白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西孙村路口时,撞到由路南面上公路的尹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车头上,致被告人黄某某和郭某某从摩托车上摔下,被告人黄某某下颌部皮裂伤。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4㎎∕100mL。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4㎎∕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