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姐夫董某的门市部,明知一陌生男子所卖的三星19003直板手机来历不明,而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几天后又以同样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朋友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该手机来历不明而购买。经查,该手机是失主王某于2011年9月8日在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地平线复合肥厂宿舍内被盗的手机。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880元。2011年10月15日扶沟县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手机退还受害人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而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陈炳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