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债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报酬1500元。在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后不久,经过承办法官的敦促,被告王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李某讨要两年多未果的工资款终于领到了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11月份,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同村另外两名村民一起到扶沟县弗雷森拖拉机公司跟随被告王某提供劳务,具体劳务分工由被告王某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是制作模板,工资是每人每天60元,原告共工作了25.5天,应得工资1500元。工作结束后,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王某催要报酬,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2011年1月23日,被告王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李某某出工25.5天,合计1500元。落款为王某某,2011年1月23号。后经李某多次催要该报酬,被告王某至今未给付原告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受雇跟随被告王某从事劳务,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原告完成被告安排的劳务工作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报酬,且被告还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劳务费1500元的欠条,故被告对该报酬应负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