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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帮忙盗窃破产企业 分工明确登记名单分红

  发布时间:2012-03-14 15:27:19


    宣告破产的企业并非无主财产,有人却盯上了这块蛋糕,并买通看管人员,明确分工多人实施盗窃,并对盗窃人员进行登记按名单分赃。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冯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冯乙、冯丙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2月26日,被告人冯甲、冯丁(已判刑)、冯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对已宣告破产的缸盖厂院内物品实施盗窃,并联系租用秦某的铲车到缸盖厂进行“作业”。当天下午,被告人冯甲等人到废品收购站协商钢铁收购价格为每吨2200元。冯丁找到缸盖厂看守人员鄢某(已判刑),让鄢某为盗窃提供方便。鄢某又将此事告诉同室看守人员许某(已判刑)。当晚20时许,冯丁、范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与冯某、冯甲等人驾驶车辆携带切割设备进入缸盖厂院内,在参与实施盗窃人员签名后,名单由范某保管。当晚21时许,曹某驾驶铲车到达缸盖厂,在冯丁、冯某某等人指挥下,将厂房铁梁等物品拉下,由被告人冯乙等人进行切割。晚23时许,按照冯某某等人的分工,被告人冯丙等人将切割下的钢铁装上三轮车,由冯甲等人拉至收购站,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将所盗9吨多钢材卖出。次日上午,被告人冯甲从废品收购站领出卖铁的赃款20000元。28日下午,冯某、冯丁等人按登记的名单对参与盗窃的人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冯甲、冯乙、冯丙各分得赃款320元。2011年5月11日,被告人冯甲、冯乙、冯丙先后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参与该次盗窃的事实,退出了分得的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甲、冯乙、冯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参与盗窃公共财物,价值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冯甲、冯乙、冯丙共同盗窃公共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参与,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乙、冯丙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参与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全部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甲,虽主动投案,全部退赃,但对自己参与共同预谋盗窃、事先联系销售赃物地点等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不构成自首。根据本案客观事实情况、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作用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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