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解除了婚姻关系,还有孩子维系,有割不断的亲情,但有的人却不念及这些,而是因琐事大打出手,触犯刑律悔之晚矣。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14258.58元的70%,即款9911元。
被告人刘某的女儿刘甲与被害人周某某于2011年3月7日解除同居关系,所生女孩周乙由被害人周某某抚养。在解除同居关系前后,双方家庭曾因此产生矛盾。2011年5月4日晚8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到被告人刘某家中拿其女儿的出生证明,在刘某家中,又与刘某因以前的矛盾发生口角,进而二人发生撕打,被告人刘某用拳头打伤周某某头面部,致周某某眼眶内侧壁凹陷骨折,面部创口累计达6.4cm。经扶沟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伤情属轻伤。事发后,被害人周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9天,花医疗费共计9478.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周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两家曾因婚姻发生纠纷,被害人周某某在晚上到被告人刘某家,双方均不够冷静,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某将周某某打致轻伤,被告人刘某应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应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