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二被告人因购买来历不明的手机,看似占了便宜,实则触犯刑律,均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姐夫董某的门市部,明知一陌生男子所卖的三星19003直板手机来历不明,而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几天后又以同样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朋友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该手机来历不明而购买。经查,该手机是失主王某某于2011年9月8日在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地平线复合肥厂宿舍内被盗的手机。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880元。2011年10月15日扶沟县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手机退还受害人王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而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