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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怨恨偷藏电车 愚昧无知触犯刑律

  发布时间:2012-03-14 15:17:35


    冲动是魔鬼,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翟某某因心中怨恨,偷藏他人电动车,虽然解了一时之气,但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10月6日12时左右,被害人杨某某到吕潭乡翟营村翟某某家给人说媒,将所骑的北京现代牌电动三轮车放在翟某某家的代销店门前。被告人翟某某因怨恨被害人杨某某给其父亲介绍第三者,破坏其父母的感情。就将该电动三轮车偷藏于村东边玉米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9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已退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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