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经济纠纷一定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要,如果无视法律,私自违法索要,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拘禁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陈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许某某合伙做大蒜生意而产生经济纠纷,陈某某多次向许某某要账未果。2011年2月19日在中汇大酒店,陈某某的女婿王某某(已判刑)找来朋友廉某(已判刑)、被告人韩某商议去杞县将许某某带回扶沟县要账。当晚,王某某给廉某打电话说找到许某某了。廉某回本村喊上廉甲(已判刑)、廉乙(已判刑)、田某某(已判刑)帮忙,四人乘着王某某找的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现代轿车与被告人韩某、王某某等人一起赶到杞县后,在凯悦洗浴中心住下。2月20日中午,在杞县博爱医院门口,经陈某某指认许某某后,被告人韩某与王某某、廉某、廉甲等人将许某某拉到面包车上带至扶沟县练寺镇一村院中;2月20日晚上,又住在鸿昌宾馆209房,后又将许某某转移至扶沟县南关汽车修理厂、扶沟县练寺镇一村院中。2月23日中午,许某某家人汇款给陈某某40万元后,被告人韩某、王某某、廉某等人将许某某释放。扣押期间,被告人韩某、王某某、廉某等人对许某某实施了殴打。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逃至广州,2011年9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抓获。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拘禁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当庭自愿认罪,因帮他人索取合法债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