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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 收受钱财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2-03-14 10:19:44


    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却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提供方便。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5月至2008年4任扶沟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其子张某与河南聚通汽车贸易公司经理李某认识。2007年8月,李某为能通过王某贷到款,陪同王某及其子张某夫妇到深圳、广州双飞游玩,花费共计12000元。2008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为李某提供某信用社资金42万元供李某做生意。2008年7月及9月,通过王某偿还本金18万元及利息。案发后通过王某退回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贷款本金24万及12000元旅游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折合人民币1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已将12000元退出,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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