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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事故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3-14 10:16:53


    驾驶车辆需谨慎,无证驾驶要不得。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4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其豫POG7**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崔桥镇崔桥街西头加油站附近,撞伤由西向东骑三轮车的屈某,被告人王某随即将受害人屈某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屈某死亡。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屈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105000元,已履行。受害人屈某家属已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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