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非法拘禁致人死 抛尸灭迹用重典

扶沟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拘禁致死案

  发布时间:2012-02-21 12:14:43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类型的经济纠纷也应运而生,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合法维权已成为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的首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13年前在扶沟县城因经济合同纠纷而非法拘禁他人致死并抛尸灭迹的非法拘禁一案时刻给我们敲响着警钟,犯罪嫌疑人张乙在公安机关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网行动”中被抓获归案,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2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索债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响应政府兴办乡镇企业的号召,家住扶沟县城的王甲就与连襟张乙、妻弟赵丙合伙在扶沟县一乡镇开办了一个以加工半成品羊皮为主的皮毛厂,起初生意也红火,他们也品尝到了开办企业的甜头。为了扩大销售市场,1997年初,他们与内蒙古某某裘革制品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到1998年内蒙古某某裘革制品公司累计欠皮毛厂皮毛款70余万元,因双方关系融洽、信任度高,期间的经济往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只是靠收据、欠条、流水账等形式记录。因受当时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内蒙古某某裘革制品公司出口的货款迟迟不能回笼,被迫拖延皮毛厂的欠款。为催要货款,王甲等人两次前往呼和浩特,得知内蒙古某某裘革制品公司账面确实无钱,王甲等人同意以成品抵还欠款。1998年冬,内蒙古某某裘革制品公司给皮毛厂送来一车价值20余万元的裘革制品,并派职工刘某某到皮毛厂销货抵账,刘某某在皮毛厂呆了一个月左右,于一天夜里回到呼和浩特。

    拘禁

    1999年3月5日,王甲(已判刑)伙同张乙、赵丙(在逃)租乘高戊(已判刑)的桑塔纳轿车到呼和浩特市,索要内蒙古某某裘革制品公司欠的皮毛款。到达呼和浩特后,王甲和高戊在旅馆等候,让张乙和赵丙到公司要账,由于公司经济困难,不能偿还债务,王甲即与张乙、赵丙商议将公司职工刘某某拘禁至扶沟以向公司逼债。1999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张乙、赵丙将被害人刘某某骗出厂外,用手机通知王甲,王甲即让高戊驾车返回,行至呼和浩特南呼清公路14公里处与张乙、赵丙汇合,王甲、张乙、赵丙三人强行将刘某某推进所租乘的赵丙的车内控制起来并让赵丙开车返回,为了制止刘某某反抗,三人将刘某某双手捆住并用大衣蒙住其头,企图将其押回扶沟向该公司索要欠款。途中行至50余公里时,发现刘某某已死,遂指使赵丙继续驾车返回扶沟,于1999年3月13日凌晨驱车至311国道太康县清集乡扶乐城西1000米处,三人将刘某某从轿车中抛下以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已停止呼吸的刘某某被过往车辆辗压。年仅35岁的皮革技术工刘某某就这样无辜、凄惨的离开了人世,留下娇妻和15岁的儿子及13岁的女儿。案发当日凌晨,出租车司机赵丙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落网

    在2004年公安机关开展的命案必破行动中,王甲在陕西省咸阳市岐山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被扶沟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抓获归案。2005年8月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高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甲、高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高某某、王子、王女经济损失170222.66元。

    2011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清网行动”,扶沟县公安机关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精神,取得了“清网行动”的重大胜利;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张乙潜逃13年后,在这次“清网行动”中在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被抓获归案。

    悔恨

    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张乙面对庄严的法庭作出这样的感慨:我不应该采取不理智的方式扣押人质,更不应该丧心病狂地在王某死后以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将王某的尸体抛至公路。13年的潜逃生涯中,我每一天都是在忐忑不安中度过的,最怕见警察和警车。刚去陕西时,我以乞讨流浪生活,后来以卖小吃维持生计,13年来一直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对死者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我将会好好的改造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呼声

    在今天的庭审中,很多群众参加了旁听,一位群众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制在进一步健全,国家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力度也在加大,张乙在潜逃13年后仍被抓获归案,再次印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同时,也希望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启示

    此案尽管尚未审理终结,但通过今天的庭审,此案留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沉痛和发人深省的;一位年仅35岁事业蒸蒸日的王某被无情的剥夺了宝贵的生命,等待即将步入不惑之年的张乙的则是漫长的牢狱生活,以发家致富为目的以亲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合伙关系也将面临家庭伦理关系的严峻考验。在惨痛的教训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清醒的认识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不论是发生合同纠纷或是民事侵权纠纷、行政违法纠纷,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而非一时的冲动行事。我们还要清醒的看到,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那些草菅人命的行为最终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一旦失去理智,目无法纪、枉顾伦常,最终也逃脱不了法律和良知的制裁。别妻离子、亡命天涯,不是任何人想要的生活,也不是任何人想要的结果。同时,也期待读者朋友们,看见不法,请张开我们的良善之手;路见不平,请伸出我们的援助之手,相互规劝、相互援手,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安定和谐,生活才能享乐富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