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书里常说“人不如故,衣不如新”,但实际上许多人都是喜新厌旧,对衣如此,对人更如此。偶遇见朋友之妻,初而开玩笑,即而不避手脚之嫌,再而因外貌或对异性的好奇而做出进一步的越轨举动,到时候朋友反目,夫妻避路,铸成大谬,伤害天理。2012年2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对朋友之妻行不轨行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761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孙某某既是爷们又是朋友,久而久之,孙某某对刘某某的妻子产生了好感。2007年2月13日8时左右,孙某某与村民杀完猪后到刘某某家找袋子装肉,在刘某某家客厅里,刘某某称看见孙某某正搂其妻子王某,刘某某就与孙某某发生撕打,期间,刘某某从其卧室床头柜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孙某某右臀部、肚子等部位扎伤。当二人正僵持时,被到场的村民刘某劝开。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程度属重伤。2011年9月28日刘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事发后,孙某某被村民送到本村卫生室简单处理后被“120”救护车送到通许县中医院住院11天,花费5966.6元,2007年2月24日出院。另花打印费48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133.5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孙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受害人孙某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