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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贩毒害己害人 判刑入狱大快人心

  发布时间:2011-12-12 11:08:04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系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扶沟县工业园区打工,租住在扶沟县大李庄乡高庄村,曾有吸毒的习惯。被告人杨光住河南省许昌市,有吸毒习惯。二人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时认识,但后来均又复吸。201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光曾多次在自己的住所卖海洛因给张某吸食,并容留张某吸食毒品,还曾随身携带毒品和张某一起去过扶沟县大李庄乡高庄张某的住处。

    扶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多次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判决后,当地群众拍手称快: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还百姓一个和谐的社区、纯净的蓝天!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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