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进行判决,被告人然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0月份,因重新承包,被告人然某现在承包的地,以前由庄某承包,承包地边上庄某种植的有杨树,庄某没有出掉,被告人然某认为按村里规定庄某应该出掉,庄某认为其种树的地方是其开的荒地,不是承包地,不应该出掉,因此发生纠纷。2011年2-3月份,被告人然某用铁锹分两次将位于扶沟县某镇某村北地四干渠河床内庄某种植的七年生杨树毁坏79棵,立木蓄积量4.9622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然某毁坏庄某的杨树后,经村委调解,被告人然某赔偿庄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庄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然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然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