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病人因病住院已心急如焚,而有的人还丧尽天良趁火打劫,专门到医院病房去行窃,扶沟县法院近日依法判决经常到医院行窃的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3月6日夜,被告人齐某到扶沟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三楼儿科病房第14病房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熟睡之际,将朱某某放在裤兜里为儿子看病的现金3860元偷走。
201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齐某到扶沟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三楼儿科病房第26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等人熟睡之际,将王某放在病床头的白色挎包偷走,内装现金800元和MP3一个。被告人齐某在该楼楼顶拿出现金后,将包和MP3扔掉,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朱某某、王某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