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妻子当得知丈夫实施盗窃后,不是规劝丈夫积极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是出资帮助丈夫逃避法律的制裁,结果落得自己也锒铛入狱。
2005年2月26日,被告人桑某在知道丈夫王某某盗窃张某、张某某门市部的现金,且被派出所通知去捺过指纹后,给王某1000元帮助其逃匿。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明知丈夫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资金1000元,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桑某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桑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