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对单位行贿案,被告周口市某种子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被告人杨某注册成立了周口市某种子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小某为该公司业务员,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种子生产和经营。2008年,周口市某种子有限公司再向商水县舒庄乡、姚集乡等十八个乡镇供应良种补贴中标品种周麦18等小麦良种期间,未足额供种,为取得足额供种证明以便牟取更多的国家补贴,杨某与杨小某预谋后,由杨小某代表公司对舒庄乡、姚集乡等十八个乡镇政府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64185元。
扶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周口市某种子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被告人杨某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某身为该公司业务员,为取得足额供种证明,获取国家补贴,而向国家机关行贿,其行为均构成了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某、杨小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杨小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获私利对单位行贿 ,触犯刑律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