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尽管是周末,但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法官顾不上休息驱车20余公里将刚刚执行到位的6万元执行款送到了申请人田某某家中。看到执行法官亲自将执行款送上门,田某某拖着体弱多病的身体,紧握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天气这么冷,又是周末你们还来为我送执行款,你们法官真是人民的贴心人啊!”。
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执行案。2007年8月20日中午,家住许昌市襄城县的马某某驾驶自己的轻型普通货车沿S237公路由西乡东行驶至274KM+300m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向南拐弯的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田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对此次事故,扶沟县公安局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田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一个半月后,田某突发脑出血并脑疝晚期,经抢救无效死亡。扶沟县公安局作出尸检报告认定,田某此次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肝破裂、多处粉碎性骨折,符合交通事故致伤,后相继出现肾衰、肝脓肿、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继发性脑出血,并脑疝晚期死亡。田某生前系扶沟县固城乡干部,姊妹3人,父母均健在,与董某育一女一子。马某某的货车在许昌买有交强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某的父亲田某某及母亲、妻子、子女五人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马某某赔偿田某某等五人医疗等费用358291.70元的50%,即款179145.87元,以及精神抚慰金4万元,总计款219145.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许昌某保险公司给付58000元,余款161145.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马某某给付田某某等五人。判决生效后,许昌某保险公司予以履行,马某某未予履行,田某某等五人向扶沟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该案涉及到跨区域执行,该院及时委托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马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住无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申请人年老且体弱多病,孩子上学还急需用钱,扶沟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依法扣押的马某某的货车一辆通过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将22000元拍卖款及时送到了田某某的家中。后,该院执行法官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多次前往襄城县寻找马某某的下落,采取询问、排查、蹲点等多种方法,不论是冬季还是夏季,不论是雨天还是雪天,执行法官历经艰辛始终不渝地在“追寻”马某某的足迹;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12月7日,执行法官排查到马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在襄城县某工厂打工,执行法官找到张某某,一方面向其表明法院执行此案的决心及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种种不利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对其进行人情感化。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张某某愿意劝说丈夫积极赔偿。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自愿于12月10日前履行6万元。
待张某某凑齐6万元执行款后,已是12月9日下午6时,“此时的申请人肯定更加急切的需要这笔执行款”,抱着这样的想法,12月10日上午,娄宪成、时向华两名执行法官不辞辛苦冒着严寒将执行款6万元送到申请人田某某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