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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法院能动司法成功协调一起“民告官”案

  发布时间:2011-11-25 11:00:31



扶沟法院能动司法成功协调一起“民告官”案一


扶沟法院能动司法成功协调一起“民告官”案

    “多亏有了扶沟法院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协调,多亏有了扶沟法院法官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韧劲,我们最终得到了县政府的赔偿款,我们长达三年的官司最终尘埃落定,打心眼里感谢扶沟法院的法官们!真的太谢谢他们了!”家住西华县城关镇的王建耿满怀喜悦而又感激的心情告诉记者!

    11月24日上午,寒风萧萧、气温骤降,扶沟县人民法院门前再次响起了噼里啪啦的鞭炮声,王建耿将书写有“执法如山”的鲜红锦旗送到了审监庭庭长张银峰及副庭长王俊霞手中,感谢审监庭及张银峰庭长、王俊霞副庭长执法如山、刚正不阿、公正廉明、为民做主、娴熟用法、耐心协调、巧化纠纷、及时履行,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左右,王建耿在西华县城关镇赵庄村(位于城镇规划区内)建了一个养猪场,2008年,西华县人民政府将城镇规划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2009年5月19日,西华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王建耿养猪场进行调查取证,王建耿承认其养猪场年存栏量为500-600头,5月29日,西华县环境保护局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表中认定王建耿的养猪场位于城镇居民区内、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建议关闭。2009年6月14日,西华县人民政府委托西华县环境保护局对关闭王建耿养猪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组织听证,西华县环境保护局接受委托后,对王建耿养猪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书上加盖的是西华县环境保护局的公章),并组织了听证。2009年9月24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西华县城关镇赵庄养猪场的决定〔西政罚字(2009)005号〕,对赵庄养猪场予以关闭,该处罚决定没有载明履行期限。10月10日,西华县人民政府将该决定送达王建耿。2009年9月25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2009)34号〕,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责令被关闭的养殖场于规定期限30日内完成关闭工作”,西华县人民政府称将该通知送达了王建耿,但是,西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送达回证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也不显示该通知送达给了何人、是何人拒收及拒收理由,王建耿否认收到该通知,西华县人民政府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建耿收到了该通知。庭审过程中,王建耿撤回了要求西华县人民政府进行搬迁安置及补偿搬迁费用的诉讼请求。

    王建耿不服西华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周行辖字第85号行政裁定移交扶沟法院审理。扶沟法院在研读卷宗、查明案情、调查事实、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西华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的关于关闭西华县城关镇赵庄养猪场的决定〔西政罚字(2009)005号〕。王建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周口中院发回扶沟法院重新审理。

    2009年9月24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西华县城关镇赵庄养猪场的决定〔西政罚字(2009)005号〕,以赵庄养猪场位于城镇规划区内、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止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污染环境为由,对赵庄养猪场予以关闭,该决定没有载明履行期限,该处罚决定交待了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10月10日,西华县人民政府将该决定送达王建耿。2009年9月25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2009)34号〕,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责令被关闭的养殖场于规定期限30日内完成关闭工作”,西华县人民政府称将该通知送达了王建耿,但是,西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送达回证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也不显示该通知送达给了何人、是否拒收及拒收理由,王建耿否认收到该通知,西华县人民政府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向王建耿送达了该通知。2009年12月3日,西华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环保等部门对王建耿的养猪场采取了强制关闭措施,将王建耿养猪场内的养殖设施、厂房、住室、围墙全部推毁扒掉,将王建耿的杨树伐倒卖掉,养猪场被夷为平地,王建耿养猪场内的生猪、饲料、设备及生活用品被运走。王建耿的养猪场被强制关闭后,在关闭现场遗留有死猪和部分物品。西华县公证处在关闭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西华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没有完整、客观真实的记录关闭现场的物品种类、数量。西华县人民政府在强制关闭王建耿养猪场的同时,也将王建耿养牛场内的物品清运走。12月3日,西华县人民政府将王建耿的生猪以竞价的方式处理掉,得价款12万元,12月6日,西华县人民政府将王建耿的饲料以竞价方式卖掉,得款8860元,公证书上记录有混合饲料25袋、钱旺牌猪饲料10袋,而竞价处理的现场笔录上却显示只有饲料18袋。西华县人民政府将王建耿的20只鸭子以80元的价值变卖掉,西华县人民政府竞价处理上述物品前既没有证据证明通知王建耿领回被拉走的物品,也没有进行价格评估。2010年4月16日,双方在该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西华县人民政府存放的物品由王建耿领走后负责修理,修理费用以有关部门(或人员)出具的票据为准,当天,原、西华县人民政府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对由西华县人民政府保存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清点后,王建耿领走了部分物品,王建耿领走物品后,对损坏的物品进行了维修,王建耿提供证据证明损坏物品的修理费用共计31110元,在庭审中,西华县人民政府对部分维修费用提出异议,该院告知西华县人民政府如对维修费用有异议,可在10日内申请评估或鉴定,但是,西华县人民政府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和鉴定。另查明,2008年7月14日,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建耿的养猪场出具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08年7月10日,有效期为一年,王建耿养猪场内建筑物、机电设备、生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60192元。

    王建耿不服西华县人民政府强制关闭措施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周行辖字第99号行政裁定移交扶沟法院审理。扶沟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长达22页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西华县人民政府对王建耿养猪场采取的强制关闭措施违法;西华县人民政府赔偿王建耿建筑物及设施等损失共计1023638元;西华县人民政府返还王建耿被子9条、窗帘4个等物品,驳回王建耿的其他诉讼请求。西华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周口中院发回扶沟法院重新审理。

    2011年6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重新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案,庭审结束后,扶沟法院审监庭法官考虑到一味地通过裁判解决“民”与“官”之间的争议,在某些时候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官民的矛盾更加激化,引起老百姓对政府的不满。况且,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向来是“以和为贵”。为此,扶沟法院从大局出发,坚持能动司法,多次前往西华县政府沟通协调,并积极作为作当事人的和解工作,最终在扶沟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民”的自身合法利益,又不至于把“民”与“官”的关系弄僵,“民”与“官”双方均感到满意,避免出现“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局面,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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