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刑事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六千元。
200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因在吕潭乡前河村经营一塑料制品厂而向债权人贾某某借款25万元,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贾某某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对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塑料制品厂生产设备进行查封2009年5月26日经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应归还所有借款,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权人贾某某于2009年11月2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11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2010年3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塑料厂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等有关财产,并出具查封清单。2010年8月份,被告人陈艳伟私自非法将扶沟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1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终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变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罪,并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归还了借款,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