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当庭反供的情形,法院应综合分析证据,慎重考虑案情中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当庭反供,法院经过综合论证,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害人张某系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扶沟县工业园区打工,租住在扶沟县大李庄乡高庄村,曾经有吸毒的习惯。2011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杨某在自己的住处,多次贩卖毒品给张某吸食。被告人杨某还随身携带毒品和张某一起来到扶沟县张某的住处。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自己吸毒属实,尽管张某来我的住处玩过几次,但其没有贩卖毒品给他。我跟张某去扶沟一次,去时带有毒品属实,但那是我吸毒食用的。我在侦查期间的第一次供述不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贩卖毒品,有被害人张某的证言及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上述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人杨某供述没有贩卖给张某毒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害人张某及证人张某的证言相矛盾,又与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供述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诱供,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