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养儿女,只为老有所靠,老有所依。而生活中总有些不孝之子,伤尽老娘心。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卢某某、顾某某夫妻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付给原告张某某(被告卢某某之母)小麦600斤,食用油15斤,零用钱1200元,烧煤球费用等每年600元;对原告今后医疗费用一次性超过1000元时,二被告承担二分之一;二被告提供其家主房五间最东头的一间让原告居住。
原告卢某某虽还不足六十岁,却在2006年患上脑血栓,经治疗仅能在生活上自理,但已丧夫劳动能力,原告有两子,长子卢某某,次子卢小某,现均已成家立业。现被告卢某某夫妇耕种8.8亩。二被告现有住房有主房五间,当时盖房时说明最东一间有原告夫妇居住。现张某某每年需输液两次养护身体,费用近千元,二被告现在在外务工已两年。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张某某已无劳动能力,有要求二被告付给一定的口粮生活费、医疗费用并提供住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