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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应找政府 诉至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1-11-14 10:57:30


    本是一起人事争议纠纷,应找政府有关部门解决,而刘某却坚持起诉,在法官多次耐心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人刘某称于1990年8月被县人事局分配到扶沟县汴岗镇政府工作,1995年4月被调到扶沟县练寺镇政府工作,属国家正式职工。2005年12月底,练寺镇政府在没有与起诉人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了起诉人的工作,并停发了起诉人的工资及其一切生活待遇。后起诉人与练寺镇政府多次协商无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的纠纷系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应适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先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已告知起诉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人事仲裁,但起诉人以已进行劳动仲裁为由拒绝申请人事仲裁并坚持起诉。且镇政府按照上级机构改革政策停止起诉人工作,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机构改革政策统筹解决,以民事审判权解决此类纠纷是不现实的。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理。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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