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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安全实有疑问 存款冒领责自分明

  发布时间:2011-11-14 10:56:24


    银行作为储蓄合同的一方,应为储户保守秘密,如因自身的过错,而引起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高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扶沟县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0010元及利息。

    2007年11月23日,原告在被告所属的扶沟县邮政营业厅开设一账户,存入10元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份,并设置了密码。同日原告在该是存折内存入30000元,2009年11月24日,原告又往该存折内存入20000元,折内余额为20010元,其折内11月23日存入30000元存款于当日用卡在存款储蓄柜台已被支取,原告24日存入20000元于当日13次在ATM机中被支取,ATM机所在地为南阳市,现原告存款余额仅为8.51元。2007年11月26日原告向扶沟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存在县邮政储蓄银行5万元现金被人盗取,现案件未侦破。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设账户,进行存款业务,双方之间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被告处存入的50010元,分别于2007年11月23日在被告储蓄柜台和24日在南阳市ATM机用卡支取。原告这两天均在扶沟,且原告称在办理账户时被告并未给付其银行卡,被告称其向原告本人提供有银行卡,并提供原告开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该申请书上并未显示有银行卡相关信息。被告方作为金融机构经营场所,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是其应尽义务,由于被告未尽到安全措施防范风险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导致原告存款被他人取走,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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