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有法定,危险驾驶更入刑,醉酒驾驶伤母女,认罪赔偿亦获刑。近日,扶沟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
2011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无证豪爵-铃木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桐丘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何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被害人何某及女儿闫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检测,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5.9/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田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