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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朋友牵线搭桥 介绍贿赂引火上身

  发布时间:2011-11-14 10:48:57


    朋友有难,自当拔刀相助,但助人为乐也应分清是非,否则只会落得引火烧身,后悔已迟。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介绍贿赂刑事案件,为朋友行贿牵线搭桥的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依法判决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李某与原某检察院检察长李某某同为内乡县人,两人关系不错。2004年,时任某信用联社主任的毛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找到李某某为其调整工作提供帮助。被告人李某利用其与李某某的私人关系,介绍李某某为毛某的工作调整提供了帮助。2004年10月份,毛某为表示感谢,通过李某见到李某某,二人在周口市李某某的住处向李某某行贿5万元。2005年初,时任某信用社总稽核的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让李某通过李某某为其调整工作提供帮助,并表示愿意花钱,被告人李某同意并将王某的意思转达给了李某某。之后,通过李某和李某某电话联系,王某向李某某行贿50万元现金及玉石两件价值5万多元。后李某某未提供帮助,该款物未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欣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关于不知道行贿人行贿,只是引见,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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