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事案件,被告人梁某在无建筑资质又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施工,造成一名工人坠楼死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梁某在无相关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带领临时组成的施工队,在扶沟县城郊乡万岗村梁某某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在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工人方某某从二楼坠落在地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积极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主动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在无建筑资质、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情况下组织施工,致一人死亡,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