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亲朋犯罪,给予其钱财或采取其他帮助逃匿的手段帮助其逃匿,将构成窝藏罪,受到法律严惩。2011年10月24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窝藏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5年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知道丈夫王某某盗窃张某某、张某某门市部的现金后,给其1000元帮助其逃匿。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丈夫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资金1000元,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