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甲提出离婚,被告曹乙表示同意;原被告婚生女儿曹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曹丁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承担对方的子女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份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育有一女儿曹丙(2005年8月10日生)、一儿子曹丁(2007年4月5日生)原告的婚前财产有29寸海尔彩电一台、组合柜一套、布艺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被子四条、毛毯一条、电视柜一个、音响一套,现在被告处。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全方位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一场因缺乏了解引起的婚姻纠葛终于得以圆满解决。